【以案釋法】某公司對某市交通委員會資訊公開的行政訴訟案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3/2022-00049

公開日期

2022年02月18日

主題詞

行政訴訟

機構分類

法制司

主題分類

其他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市交通委員會

原告某公司2017年8月向被告某市交通委員會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要求獲取“業務管理系統中某編號的汽車租賃經營資格證全部211條資訊”的政府資訊。被告根據資訊公開相關規定依法對該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提出的申請內容不明確,遂于2017年9月向原告作出了政府資訊公開補正告知書。後原告一直未補正。原告認為其提出的申請指向非常明確,無需補正,在此情形下被告仍要求其補正,明顯違反了資訊公開相關規定,於是直接就該補正告知書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申請人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當有明確的內容,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資訊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徵描述。申請資訊公開應當符合“一事一申請”原則,鋻於原告申請使用概括性用語,某市交通委員會認為內容繁多,指向不明的理由成立,要求原告補正,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其作出補正告知的程式也無不當之處。法院最終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焦點問題評析】

一、被告補正告知程式是否合法正當。本案原告申請的政府資訊汽車租賃經營資格包括企業的經營許可資訊和車輛的營運資格資訊,且許可主體不同。原告提出的申請中包含有“全部”等概括性用語,致使申請的資訊項目繁多,內容不清,無法指向某一特定的政府資訊,不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條和《某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據此,被告才向原告作出補正告知書,指出由於申請內容不明確,希望其能夠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補正申請,明確需要獲取的具體的資訊內容,以便行政機關為其進行檢索搜尋。補正告知既是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賦予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明確申請內容的一種權力,更是行政機關為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所應當履行的一項程式性義務。被告通過分析研判,認為申請內容不清而作出補正告知,在程式上並無不當之處。

二、被告是否存在怠于履職情形。補正告知雖然屬於程式行為,但原告超出補正期限後仍未提出相關申請,實際已被視作放棄申請,被告未再予以答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條也規定,“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説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申請內容較為模糊,可能指向多個政府資訊和不同公開義務機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三條規定的資訊公開“一事一申請”和不需要行政機關加工、匯總、重新製作等工作原則,被告要求原告進行補正屬於合法合理範疇,並無不當之處。同時,被告也不存在怠于履行職責情形,不存在反覆要求原告補正,或者原告補正後拖延不答覆等影響其實體權利的行為。

【案件啟示】

行政機關應當恰當使用補正程式。在實踐中,確實存在部分申請人一次性提起大量多項資訊公開申請事項或者資訊公開事項描述不清晰。在此情況下,為更好地明確和理清申請人的申請事項、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行政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條等規定的補正程式,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補正資訊公開申請事項。如果行政機關未啟動補正程式,就應當嚴格審核申請人的資訊公開申請事項,並依法逐項作出回復,不能有所遺漏、更不能答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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