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7月21日經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3年7月26日
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鐵路運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證鐵路設備全壽命週期品質安全。
第四條鐵路設備生産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管理,落實品質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品質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設置品質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品質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品質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保證品質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確保投入使用的鐵路設備符合品質安全要求。
設計、製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生産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體和控制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第五條國家鐵路局按照職責開展全國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按照職責開展轄區內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第六條鼓勵鐵路設備生産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技術創新,推行科學的品質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升鐵路設備品質,保障鐵路運輸安全。
第二章 鐵路設備的生産
第七條鐵路設備生産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産品品質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保證生産的鐵路設備産品品質合格。
第八條設計新型鐵路機車車輛、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體和控制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等鐵路設備,應當經檢驗檢測、型式試驗、運用考核和技術評審等環節,滿足安全、可靠和可維修要求。
第九條鐵路設備生産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鐵路設備生産過程式控制制、品質檢驗、不合格品管理、人員管理、原材料及零部件採購管理和供應商評價、全壽命週期技術狀態及可追溯管理等品質安全管理相關制度,真實、準確、完整記錄鐵路設備的品質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培訓等情況並妥善保存。
鐵路設備生産企業不得生産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鐵路設備。
第十條鐵路設備生産企業應當向用戶提供必要的基本技術資料和技術培訓服務,交付時應當按照約定隨附基本技術資料。
前款所稱基本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鐵路設備的安裝或者維修技術圖紙、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等。使用、維修説明至少應當包含該鐵路設備設計壽命、維修週期、維修範圍和技術要求等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鐵路設備生産企業應當建立産品售後服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售後服務體系,在設計壽命週期內提供售後服務,研究解決鐵路運輸企業反映的産品品質問題,依法承擔産品品質責任。産品存在缺陷的,應當按照缺陷産品召回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鐵路設備生産企業應當每季度向所在轄區鐵路監管部門報告生産銷售的、品質保證期內的許可産品品質安全相關事故情況,依法向國家鐵路局統計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章 鐵路設備的使用和維修
第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設備的使用和維修管理工作,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確保使用和維修的鐵路設備品質安全滿足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鐵路設備使用和維修技術管理、品質管理、委外維修、動態監測、技術狀態評價或者鑒定、壽命和報廢管理、工裝設備管理、鐵路設備及零部件採購管理和供應商評價等品質安全管理相關制度,真實、準確、完整記錄鐵路設備的品質安全管理情況並妥善保存。
超過鐵路運輸企業規定的使用壽命,且未經鐵路運輸企業技術鑒定或者經技術鑒定確認已達到報廢條件的鐵路設備,或者應當淘汰的危及安全生産的鐵路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鐵路運輸企業不得採購、使用不具備許可條件的生産企業生産的鐵路設備。
第十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據有關産品品質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以及安裝或者維修技術圖紙,安裝和使用、維修説明等技術資料,結合實際制定並執行鐵路設備使用和維修技術規則。技術規則應當至少明確鐵路設備的使用條件、維修週期及標準、維修方式、維修項目、作業標準、維修品質檢驗項目及標準等相關內容。
鐵路運輸企業編制鐵路設備使用和維修技術規則等重要技術文件,應當經技術論證、評審等環節,並根據鐵路發展實際及時修訂完善,滿足使用和維修工作需要。
第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運輸高峰期、汛期、惡劣天氣等特殊時期和特殊區段鐵路設備的使用和維修管理,制定相關制度、應急預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設備品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制定品質安全隱患排查年度計劃及排查清單並組織實施。
鐵路設備品質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建立檔案並妥善保存。
第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支援鐵路設備技術創新及上線運作(運用)考核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新型鐵路機車車輛、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體和控制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等鐵路設備上線運作(運用)考核管理。
開展上線運作(運用)考核前,應當對其考核條件進行審查,通過後方可開展上線運作(運用)考核。
第十九條鐵路機車車輛重大技術變更或者加裝改造,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組織對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維修性進行技術評估,確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專業技術崗位、鐵路設備使用和維護從業人員的業務和安全知識培訓,並如實記錄培訓情況。
生産組織及作業方式發生變化和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以及執行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調整培訓內容,並開展相關崗位從業人員崗前適應性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考試合格,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設備品質安全資訊管理,定期對品質安全事故和品質安全風險及隱患等資訊進行統計分析,建立問題庫,逐項銷號,實施閉環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季度向所在轄區鐵路監管部門報告鐵路設備品質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其中品質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轄區鐵路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鐵路設備生産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落實鐵路設備品質安全主體責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原則,制定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監督檢查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鐵路設備生産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一)因品質原因導致發生缺陷産品召回;
(二)品質出現異常波動;
(三)投訴舉報較多;
(四)連續發生設備故障或者鐵路交通責任事故。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鐵路監管部門還應當對運輸高峰期、汛期、惡劣天氣等特殊時期和特殊區段的鐵路設備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四條鐵路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情況;
(二)取得行政許可企業的許可條件保持情況;
(三)鐵路設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執行情況;
(四)鐵路設備産品品質抽查及檢驗檢測情況;
(五)鐵路設備品質安全情況;
(六)被投訴舉報的鐵路設備品質安全問題處置情況;
(七)鐵路設備品質安全問題庫建立及逐項銷號、閉環管理情況,以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八)鐵路設備品質安全事故、故障原因分析、管理責任追究及整改落實情況。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鐵路設備品質安全分析,階段性開展鐵路設備品質評價。
第二十五條鐵路監管部門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鐵路設備生産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合鐵路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
第二十六條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分析,並督促被檢查單位限期整改。
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鐵路監管部門可以採取預警、公告、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被檢查單位落實責任、消除隱患。
第二十七條鐵路監管部門對鐵路設備生産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實行信用管理,執行嚴重違法行為信用記錄和公告制度,並將相關信用記錄依法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對不同信用水準的企業應當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頻次和被抽查概率,依法依規加強失信懲戒。
第二十八條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監管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
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與監管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鐵路設備生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九條規定,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或者生産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鐵路設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立即停止生産、銷售相關鐵路設備。
第三十條鐵路設備生産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開展相關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理。
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建立健全品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鐵路設備生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提供相關技術資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鐵路設備許可生産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未按要求上報有關資訊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並保存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管理記錄的;
(二)制定的鐵路設備使用和維修技術規則等重要技術文件未按規定經技術論證或者評審等環節,或者不滿足使用和維修工作需要的;
(三)未執行鐵路設備維修技術規則的;
(四)新型鐵路機車車輛、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體和控制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等鐵路設備開展上線運作(運用)考核前,未對考核條件進行評審通過即開展上線運作(運用)考核的;
(五)未建立鐵路設備品質安全問題庫並逐項銷號、實施閉環管理的。
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鐵路機車車輛重大技術變更或者加裝改造未組織對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維修性進行技術評估即組織實施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關鐵路機車車輛,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鐵路設備超過規定使用壽命,且未經技術鑒定或者經技術鑒定確認已達到報廢條件仍繼續使用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關鐵路設備,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鐵路運輸企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安全生産的鐵路設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理。
採購、使用不具備許可條件的生産企業生産的鐵路設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關鐵路設備,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鐵路設備生産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未採取措施消除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相關事故隱患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鐵路設備生産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拒絕、阻礙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鐵路設備,是指用於鐵路運輸的鐵路機車、動車組、客車、貨車、軌道車、救援起重機、鋪軌機和架橋機(組)車輛、接觸網作業車、大型養路機械等鐵路機車車輛,以及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信號控制軟體和控制設備、通信設備、牽引供電設備、電力設備、線路路基、軌道、橋隧等鐵路基礎設施設備。
本辦法所稱鐵路設備的維修,是指檢查、維護和修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