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經第3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4年1月8日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維護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是指通過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經依法註冊後從事交通運輸工程相關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的實施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分為公路、水運工程兩個類別。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
(一)編制監理計劃和監理細則,審核施工組織設計、總體進度計劃及施工方案,審驗進場材料、設備及構配件,簽發工程開工令、停工令等;
(二)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管理制度建設和運作情況,以及施工品質、安全、環保、費用和進度等;
(三)監督檢查項目竣(交)工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維修保養、資料歸檔等。
第五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實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通過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且經註冊後,方可以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六條 申請註冊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相應類別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二)受聘于一家從事工程監理的企業或者從事交通運輸工程相關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未受刑事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已執行完畢;
(四)在工程品質安全事故中,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相關行政處罰但已執行完畢。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之日起1年內,向交通運輸部申請註冊。逾期未申請的,應當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後方可申請。
申請人在申請註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資訊: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註冊申請表;
(三)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確立勞務關係的合同;
(五)逾期申請的,還應當提供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通過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相關註冊管理系統,線上辦理監理工程師註冊申請、受理、審批等相關工作。
申請人通過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相關註冊管理系統線上申請監理工程師註冊的,應當將第七條規定的材料或者資訊錄入系統,並對提交材料或者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許可機關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開展許可工作。准予許可的,頒發電子或者紙質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式樣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
註冊證書有效期為4年,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第十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可以在註冊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延續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續申請;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確立勞務關係的合同;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收到延續申請後,應當在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對監理工程師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准予延續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執業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向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註冊。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申請登出註冊證書或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登出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在註冊證書明確的執業類別內進行執業。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具備執業所需的身體條件,聘用單位應當對其身體健康狀況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
執業印章由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製作。
第十六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遺失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應當在公開媒體和許可機關指定的網站上聲明作廢;遺失註冊證書的,還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在執業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期間,應當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對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情況和業績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相關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以及聘用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實施信用管理,並按照規定將有關資訊納入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第二十一條 在鐵路、民航領域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理工程師,應當符合國家關於監理工程師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政策解讀:《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