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97(73)號決議通過了《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簡稱2000年 HSC規則)。該規則主要對《1994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簡稱1994年HSC規則)進行了修改,旨在使該規則與近幾年通過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簡稱SOLAS公約)新修正案和建議案的要求相銜接。該規則在 1994年規則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少內容,尤其是對1994年規則第2、4、7、8、13和14章作了較大修改,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船舶的設計和建造標準。
根據國際海事組織以MSC.99(73)號決議通過的對經修正的SOLAS公約第X章的修正案,該規則為強制性規則。
按照MSC.97(73)號決議以及SOLAS公約第Ⅷ(b) (vii)(2)條規定的默認接受程式,該規則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我國是SOLAS公約的締約國,在規則通過之後沒有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該規則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題詞:國際 規則 生效 通知
主 送 :各沿海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國外貿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中國海事局,中國船級社,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運學院,武漢交通科技大學。
抄 送:外交部,部體法司,水運司,科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