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便利運輸委員會于2002年1月10日以第FAL.7(29)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修正案。根據該決議和公約第VII(2)(b)條的規定,該修正案擬於2003年5月1日生效,除非在2003年2月1日之前有三分之一的締約國書面通知秘書長表示不接受該修正案。
近接國際海事組織通知,截止2003年2月1日,只有芬蘭、義大利和西班牙三國政府正式錶示不接受該修正案。因此,該修正案已于2003年5月1日正式生效。
我國是《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的當事國,且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沒有對其內容提出過任何反對意見,因此,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該修正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經修正的《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2002年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
抄送 :外交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中國便利海上運輸委員會,各沿海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國外貿運輸(集團),中國海運(集團),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中國海事局,中國船級社,部體法司,水運司,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