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于2002年12月召開《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締約國外交大會,以外交大會第1號決議通過了一套關於海上保安的公約修正案,並以第2號決議通過了《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根據外交大會的決定,修正案將按照公約規定的默認程式生效,規則將於修正案生效之日生效。
近接國際海事組織的通知,根據公約第Ⅷ(b)(ⅶ)(2)條的規定,修正案于2004年1月1日被視為已得到接受,並將於2004年7月1日生效。因此,規則也將於該日同時生效。
我國是《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締約國,在修正案通過後沒有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上述修正案和規則發佈,請遵照執行。
附件:一、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