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于2003年6月5日以海安會第MSC.143(77)號決議通過了《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
根據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第VI條第2(f)(ii)(bb)款,所述修正案將於2004年7月1日被視為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三分之一以上公約締約國政府或合計商船隊噸位不少於世界商船隊總噸位50%的締約國政府對修正案提出反對意見。根據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第VI條第2(g)(ii)款,修正案已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我國是《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在修正案通過後未提出過反對意見,因此,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