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77屆會議(2003年6月5日)、第78屆會議(2004年5月20日)和第79屆會議(2004年12月9日)分別以MSC.142(77)號、MSC.152(78)號、MSC.153(78)號和MSC.170(79)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的四項修正案。
根據安全公約第VIII(b)(vii)(2)條關於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式的規定,上述四項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修正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1.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MSC.142(77))
2.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MSC.152(78))
3.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MSC.153(78))
4.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MSC.170(79))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