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82屆會議于2006年12月8日分別以MSC.221(82)號決議和MSC.222(82)號決議通過了《1994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以下簡稱“1994年高速船規則”)和《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以下簡稱“2000年高速船規則”)的修正案。
1994年高速船規則和2000年高速船規則在《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下為強制性規定,根據安全公約第VIII(b)(vii)(2)條關於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式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修正案的中文譯文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