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82屆會議于2006年12月8日分別以MSC.216(82)號決議和MSC.215(82)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和《所有類型船舶專用海水壓載艙和散貨船雙舷側處所保護涂層性能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修正案。
根據安全公約第VIII(b)(vii)(2)條關於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式的規定,上述安全公約的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根據該修正案,上述標準為強制性要求,並與該安全公約的修正案同日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和標準通過後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和標準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修正案和標準的中文譯文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