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84屆會議于2008年5月16日分別以第MSC. 259(84)號和第MSC. 260(84)號決議通過了《1994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和《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的修正案。
上述兩個規則在《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下均為強制性規定,根據《安全公約》第VIII(b)(vii)(2)條關於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式的規定,兩個規則的修正案將於2010年1月1日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附件:
1.《1994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的修正案中文本(見第MSC.259(84)號決議)
2.《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的修正案中文本(見第MSC.260 (84)號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