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55屆會議于2006年10月13日以第MEPC. 156(55)號決議通過了《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簡稱《73/78防污公約》)附則III的修正案。
根據《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第16(2)(f)(iii)條關於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式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將於2010年1月1日生效。
我國是《73/78防污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