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我國于2009年11月19日向國際海事組織遞交了加入《2000年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事故防備、反應與合作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的加入書,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本議定書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議定書將於2010年2月19日對我生效,同時適用於澳門特區,暫不適用於香港特區。
現將議定書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附件:2000年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事故防備、反應與合作議定書中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主題詞:國際 議定書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