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58屆會議于2008年10月10日以第MEPC. 176(58)號決議和第MEPC.177(58)號決議通過了《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附件和《船用柴油機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規則》的修正案。
根據《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簡稱1973年公約)第16(2)(g)(ii)條關於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式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將於2010年7月1日生效。
我國是1973年公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修正案中文本(可登陸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載)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附件:
1. 《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附件修正案中文本(見第MEPC.176(58)號決議)
2. 《船用柴油機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規則》修正案中文本(見第MEPC.177(58)號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