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91屆會議分別以第MSC.343(91)號決議和MSC.344(91)號決議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8年議定書》修正案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修正案。
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稱《安全公約》)第VIII(b)(vi)(2)(bb)條和第VIII(b)(vii)(2)條規定,以及《1978年議定書》第II條規定和《1988年議定書》第VI條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4年1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並將於2014年7月1日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可登陸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載),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