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我國于2016年11月11日向國際海事組織遞交了《2007年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加入書,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2007年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約束。
二、《2007年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享有的海洋權益。對於涉及“公約區域”以及其他任何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排除適用包括仲裁、司法解決、訴諸區域機構或者安排在內的任何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將與直接當事國通過友好談判協商予以解決。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2007年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暫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約于2017年2月11日對我生效,暫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現將公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