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71號決議,現就有關船舶管控措施明確如下:
一、自公告執行之日起,除非緊急情況或返回母港,禁止經安理會朝鮮制裁委員會認定從事違反安理會決議活動的船舶靠港。出於人道主義目的允許受制載船舶靠港應事先經安理會朝鮮制裁委員會批准。
二、禁止中國公民及企業擁有、租賃或運營懸挂朝鮮船旗船舶。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7年9月9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有關交通運輸企業,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中央紀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