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69屆會議以第MEPC.270(69)號決議、第MEPC.274(69)號決議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以下稱《1978年議定書》)附則Ⅱ、附則Ⅳ修正案,以第MEPC.271(69)號決議通過了《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以下稱《1997年議定書》)附則Ⅵ修正案,以第MEPC.272(69)號決議通過了《2008年氮氧化物技術規則》修正案。
依照《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相關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7年3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並將於2017年9月1日生效。
我國是《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和《1997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附件:
1. 第MEPC.270(69)號決議中文本
2. 第MEPC.271(69)號決議中文本
3. 第MEPC.272(69)號決議中文本
4. 第MEPC.274(69)號決議中文本
交通運輸部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