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82屆會議和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第56屆會議分別於2006年12月8日和2007年7月13日以MSC.219(82)號和MEPC.166(56)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規則》)的修正案。
《IBC規則》在《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和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簡稱防污公約)下均為強制性規定,根據安全公約第VIII(b)(vii)(2)條和防污公約第16(2)(g)(ii)條關於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式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和防污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