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83屆會議于2007年10月12日分別以MSC.239(83)號、MSC.240(83)號和MSC.241(83)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1988年議定書)和《船上安全運輸包裝乏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廢料國際規則》(INF規則)的修正案。
根據安全公約第Ⅷ(b)(ⅶ)(2)條和1988年議定書第VI條關於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式的規定,上述安全公約和198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已于2009年7月1日生效。INF規則已在安全公約下具有強制性,其修正案亦同時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和1988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在上述三項修正案通過後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上述三項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