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84屆會議于2008年5月16日以第MSC. 255(84)號決議通過了《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調查國際標準和建議做法規則》(以下簡稱《事故調查規則》),以MSC.256(84) 和MSC.257(84) 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的修正案,並以MSC.258(84) 號決議《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198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
根據《安全公約》第VIII(b)(vii)(2)(bb)條和《1988年議定書》第VI條關於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式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將於2010年1月1日生效。
《事故調查規則》的第1和第2部分在《安全公約》下為強制性規定,在《安全公約》第XI-1/6條的修正案生效後,其亦將與2010年1月1日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和《1988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及《事故調查規則》的第1和第2部分通過後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其生效後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有關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附件:
1. 《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調查國際標準和建議做法規則》第1和第2部分的中文本 (見第MSC.255(84)號決議)
2. 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修正案中文本(見第MSC.256(84)號決議)
3. 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修正案中文本(見第MSC.257(84)號決議)
4. 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中文本(見第MSC.258(84)號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