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85屆會議于2008年12月4日分別以第MSC. 267(85)號決議、第MSC. 269(85)號決議和第MSC. 270(85)號決議通過了《2008年國際完整穩性規則》引言和A部分、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修正案和經修正的《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
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第VIII(b)(vii)(2)條和《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為1988年議定書)第VI條第2(g)(ii)款關於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式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將於2010年7月1日生效。
《2008年國際完整穩性規則》引言和A部分在安全公約和1988年議定書下為強制性規定,並將在上述修正案分別生效後於2010年7月1日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和1988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和《2008年國際完整穩性規則》引言和A部分通過後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其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上述修正案和《2008年國際完整穩性規則》引言和A部分的中文本(可登陸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載)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附件:
1.《2008年國際完整穩性規則》引言和A部分(2008年穩性規則)的修正案中文本(見第MSC.267(85)號決議)
2. 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修正案中文本(見第MSC. 269(85)號決議)
3.經修正的《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中文本(見第MSC. 270(85)號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