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61屆會議于2010年10月1日分別以第MEPC.194(61)號決議通過了《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97年議定書》附則的修正案。根據《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下稱《防污公約》)第16(2)(g)(ii)條關於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式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將於2012年2月1日生效。
我國是《防污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附件:《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97年議定書》附則的修正案中文本 (見第MEPC.194(61)號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題詞:國際組織 公約 修正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