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于1999年7月1日和2000年10月5日分別以MEPC.80(43)號決議和 MEPC.9l(45)號決議通過了對《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以下簡稱“BCH規則”)的兩項修正案。
按照《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簡稱“防污公約”第16(2)(d)條規定的默認接受程式,該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據防污公約的有關規定,BCH規則及其修正案為強制性規定。我國是防污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之後沒有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上述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該兩項修正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BCH)1999年和2000年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國際 規則 修正案 生效 通知
主 送 :各沿海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國外貿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中國船東協會,中國海事局,中國船級社,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運學院,武漢交通科技大學。
抄 送:外交部,部體法司、水運司、科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