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于1998年5月18日以 MSC.69(69)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的1998年修正案。
按照安全公約第Ⅷ(b)(vi)(2)條規定,該修正案在 2002年1月1日應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三分之一的締約國或其商船噸位不少於世界商船噸位50%的締約國政府反對該修正案。近接國際海事組織通知,截止2002年1月1日,秘書長沒有收到對該修正案的任何反對意見,按公約第Ⅷ(b)(vii)(2)條規定,該修正案于2002年 7月1日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的締約國,在修正案通過之後沒有對修正案的內容提出過任何反對意見,故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該修正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1998年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 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通知
主 送 :中國海事局,各沿海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國外貿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中國船東協會,中國船級社,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運學院,武漢交通科技大學。
送:外交部,部體法司、水運司、科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