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號大會決議通過了一項對《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修正案,根據該大會決議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第VI條第4款的規定,該修正案將通過默認接受程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國是《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的當事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以後,沒有對其內容提出過異議。因此,該修正案將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該修正案公告,請遵照執行。
附件:《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國際 規劃 修正案 生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