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75屆會議于2002年5月24日以海安會第MSC.123(75)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第IV、V、VI和VII章的修正案,以海安會第MSC.124(75)號決議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198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
按照安全公約和1988年議定書規定的默認接受程式,上述兩項修正案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及其1988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在修正案通過後未對修正案的內容提出過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上述修正案發佈,請遵照執行。
附件:一、《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