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級社、中國船東協會、各有關船公司、各直屬海事局:
國際海事組織(IMO)第50屆特別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通過了對《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簡稱《73/78防污公約》)附則I修正案,修訂了淘汰單殼油船的時間表(第13G條),並增加了限制單殼油船載運重油的新規定(第13H條)。該修正案于2005年4月5日生效。我國是《73/78防污公約》附則I的締約國,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交通部已發佈了《關於<73/78防污公約>附則I修正案和<狀況評估計劃>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交通部2005年第4號公告),各海事主管機關、船公司應認真執行公告中的相關規定。現就執行附則I新修訂的第13G條和新增第13H條的有關條款要求通知如下:
一、對於第13G(5)條,允許中國籍第2類和第3類單殼油船在規定的淘汰日期之後繼續運營到不超過2015年交船週年日或船齡滿25年(取其早者)。海事主管機關將按照第13G(8)(b)(i)條的規定,拒絕25年船齡以上的外國籍油船進入我國管轄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于2015年開始,拒絕所有根據13G(5)條在規定淘汰期限後繼續運營的外國籍油船進入我國管轄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
二、對於第13G(7)條,不允許中國籍第2類和第3類單殼油船在規定的淘汰日期後繼續運營。海事主管機關將按照第13G(8)(b)(ii)條的規定,拒絕此類在規定的淘汰日期後繼續運營的外國籍油船進入我國管轄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
三、對於第13H(5)條,允許符合該條規定的中國籍單殼油船在滿足狀況評估計劃(CAS)的前提下運營至船齡滿20年。按照第13H(8)(b)條的規定,海事主管機關將拒絕根據13 H(5)條在規定的淘汰日期後繼續運營的20年船齡以上的外國籍油船進入我國管轄的港口、近海裝卸站和在我國管轄水域內進行過駁作業。
四、對於第13H(6)條,不允許載運重油的600載重噸及以上的中國籍單殼油船在規定的淘汰日期後繼續運營。海事主管機關將按照第13H(8)(b)條拒絕此類外國籍油船進入我國管轄的港口、近海裝卸站和在我國管轄水域內進行過駁作業。
五、國內沿海和內河航行油船暫不執行附則I新修訂的第13G條和新增第13H條的規定。
請各直屬海事局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有關船公司,及時做好宣貫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章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主題詞:公約 修正案 通知
抄 送:中國石化(集團)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事大學。
校 對:鄂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