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于2004年4月1日以環保會第MEPC.116(51)號決議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V之附錄的修正案。
按照公約規定的默認接受程式,該修正案將於2005年8月1日生效。我國是《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在修正案通過後未提出過反對意見,因此,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V之附錄的修正案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
附件: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V之附錄的修正案
1《垃圾記錄簿的格式》第3節中的第(4)類垃圾修改如下:
“(4)貨物殘留物、紙製品、破布、玻璃、金屬、瓶子、陶器等。”
2《垃圾記錄簿的格式》第4節的4.1(a)(ii)段修改如下:
“(ii) 船舶的位置(經度和緯度)。記錄貨物殘留物的排放,包括開始和停止排放時的位置”
3 在《垃圾排放記錄》的備註中增加以下一句話:
“開始和停止排放貨物殘留物時的位置將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