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國際海事委員會章程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2/2006-00225

公開日期

2006年07月11日

主題詞

海事;國際組織;事務;政府;管理;會員

機構分類

國際合作司

主題分類

對外和港澳臺合作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第1條
  國際海事委員會是一個非政府性組織,其宗旨是通過各種適當的方式和活動促進國際間 海商法、海事慣例和實踐做法的統一。
  為此,國際海事委員會應促進各國海商法協會的成立,並與其他具有相同宗旨的國際性 協會或組織進行合作。
  第2條
  國際海事委員會設在比利時的安特衛普。
  第3條
  1.國際海事委員會由各國(或多國間)海商法協會組成。各個協會的宗旨應遵循國際海 事委員會的宗旨,其會員資格應向從事海事商業活動的人(個人和團體)或者海商法專家開 放。各個會員協會應努力體現其協會中各種利益平衡的觀點。
  如果一國沒有設立海商法協會,但該國某一組織申請成為國際海事委員會會員,倘若國 際海事委員會大會認定該組織的宗旨或宗旨之一是統一海商法、海事慣例和實踐做法,則大 會可接受其為國際海事委員會會員。
  凡本章程中提到會員協會之處,都視為包括根據本條被接納為會員的任何組織。
  除非大會作出另外決定,每一國家只能有一個協會或組織成為合格的成員,多國間協會 只在其任何一個成員國中沒有會員協會時,才能成為合格會員。
  2.根據有關協會的提議,大會可任命協會中個人會員為國際海事委員會的名譽會員,但 每一會員協會中國際海事委員會名譽會員最多為18名。此種任命應屬於榮譽性質,並且作 出此種任命應考慮候選人對國際海事委員會所做出的貢獻及其在法律上或海運事務中所達 到的地位。名譽會員不享有表決權。
  3.在沒有會員協會的國家中,凡對國際海事委員會的宗旨感舉的公民可以被接納為臨時 會員,但不享有表決權。
  4.對國際第事委員會的宗旨感舉的國際組織可以被接納為會員,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4條
  國際海事委員管理機構是:
  (a)主席
  (b)大會
  (c)執行委員會
  第5條
  大會由國際海事委員會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協會和國際組織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出席,並 可由不超過2名的助手隨同。
  第6條
  大會應在每年三月舉行一次會議,除非執行委員會決定在前半年其他日期召開,或者應 主席、六個會員協會或秘書長請求在其他時間召開。會議通知至少應在開會前八個星期發 出。
  第7條
  大會將處理的事項,包括任命空缺機構,應在會議通知的議題中列入,在出席大會的會 員協會不反對此項議程時,大會可對沒有列入議題的事項作出決定,但對本章程的修正除外。
  在大會上,出席大會的每一會員協會享有一票表決權。
  所有大會的決議應由到會並投票的會員簡單多數票通過。但是,對章程的修正案須由全 體會員協會的多數票通過。如果修改本章程的提案未能通過,大會可由簡單多數票決定再次 召開會議,但應不遲于開會前八個星期將開會事宜事先通知全體會員協會。在第二次會議上, 決議可由到會並投票的會員的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8條
  大會的職能為:
  (a)選舉國際海事委員會官員和執行委員會成員;任命和罷免行政官員;(b)接納新的會員和觀察員;
  (c)確定會員向國際海事委員會繳納費用分攤的比例;(d)審核,並且如果認為適當,批准帳目和預算;(e)審核執行委員會的報告,發佈國際海事委員會未來活動安排的通知;(f)召集國際會議;
  (g)修正本章程;
  (h)採納不與本章程的規定相抵觸的附則。
  第9條
  國際海事委員會的官員包括:
  (a)主席;
  (b)一名或多名副主席;
  (a)(執行)秘書長;
  (d)(行政)秘書長;
  (e)司庫。
  (行政)秘書長可以同時兼任司庫。
  任何會員協會的代表被選為主席或副主席時,可以另行任命一名大會代表。
  第10條
  國際海事委員會的主席主持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國際會議。他是執行委員會任命的國際 分委會和工作小組的當然成員。
  在秘書長的協助下,主席執行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決議;監督國際分委會和工作小組的 工作;在對外事務,尤其是在與其他國際組織保持聯繫方面,代表國際海事委員會。
  總之,他的任務是確保國際海事委員會工作的持續和發展。
  第11條
  執行委員會由下列組成:
  (a)主席;
  (b)(執行)秘書長;
  (c)(行政)秘書長;
  (d)大會選舉産生的六個會員(不論他們是否是大會的會員),任期三年,並可連選。
  第12條
  執行委員會的職能為:
  (a)與下列人員或組織保持聯繫:
  (i)國際海事委員會的官員;
  (ii)會員協會;
  (iii)有關的政府間組織和其他國際性協會;(b)為以下組織準備文件:
  (i)告知會員協會在統一海商法和實踐做法的領域內的進展;(ii)告知政府間組織和其他國際性協會國際海事委員會對有關議題的觀點;(c)在國際海事委員會的宗旨範圍內開展新的工作,指定分委會和工作小組承擔引項 工作並對其進行監督;(d)徵求專家對其所研究的法律問題的意見;(e)擴大國際海事委員會會員的範圍;
  (f)編輯出版物;
  (g)實施大會的決議;
  (h)向大會報告所做的工作 和所採納的動議。
  第13條
  執行委員會法定成員為五人。但是,經徵求所有會員的意見,執行委員會可不召開會議 而作出決定。所有決定應以簡單多數通過。主席,或者在其缺席時,(執行)秘書長,在雙 方票數相等時,應投決定性一票。
  執行委員會可以將其認為適當的工作委託給工作小組。此種工作小組應向執行委員會提 交報告,但不向其他機構提交。
  第14條
  行政官員(可以由法人團體擔任)的職能為:
  (a)召集大會、國際會議和國際分委會的會議;(b)發送此種會議的議題、記錄和報告;
  (c)為此種會議作出各種必要的安排;
  (d)實施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e)在每年1月31日之前,準備預算報表和提交帳目;(f)發送各種有關的報告和(或)文件;
  (g)總之,從事國際海事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事務。
  第15條
  國際海事委員會應根據大會動議,至少每四年召開一次國際會議,討論大會起草的議題。
  國際會議應由全體國際海事委員會會員和由執行委員會邀請的觀察員參加。
  每一個有表決權的會員協會可派七名代表出席國際會議,不包括大會的該會員協會代表 及其助手以及名譽會員。國際海事委員會的國際組織成員可以派兩名代表出席國際會議。
  每一個會員協會具有一票表決權。國際海事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或官員不享有表決權。
  一個協會不能委託另一個協會行使表決權。
  國際會議的決議應由到會並投票的會員協會的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16條
  行政官員可得到薪金,數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國際海事委員會的官員、國際分委會和工作小組的主席及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在專門代 表國際海事委員會出差時,有權申請旅差費。
  執行委員會亦有權對國際海事委員會官員的其他費用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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