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協定各締約國:
注意到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海運部、美利堅合眾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加拿大國防部和法蘭西國家宇航研究中心於1984年10月5日簽訂的並於1985年7月8日生效的諒解備忘錄所建立的COSPAS-SARSAT系統的成功實施;願意為此人道主義事業而加強密切的國際合作;認識到國際海事組織為建立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所進行的努力,此系統是以1974年11月1日訂於論敦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6年9月3日訂於論敦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和業務協定》、1979年4月27日訂於漢堡的《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以及國際民航組織和國際電信聯盟在各自領域的職責為基礎的;確信為海上、空中和陸上遇險和安全提供報警和測位服務的全球衛星系統對於搜救的有效進行是重要的; 憶及其加入的1967年1月27日制訂的《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的規定和關於利用外層空間的其他多邊協定;認識到根據國際法管理COSPAS-SARSAT系統是合適的,以便為搜救工作提供長期的報警和測位服務,使所有國家不加歧視地使用該系統,並免收遇險終端用戶的費用;茲協議如下:
第1條 定義
──“締約國”係指本協定對之生效的國家;
──“計劃”係指各締約國根據本協定為提供、管理和協調搜救衛星系統而開展的活動;──“合作機構”係指一締約國為執行本計劃而指定的組織;──“系統”係指第3條規定的包括空間段、地面段和無線電信標的搜救衛星系統;──“地面段提供者”係指根據第11條第2款的規定建立和管理地面段設備的任何國家;──“使用國”係指根據第12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使用本系統的任何國家。
第2條 本協定的目的
在促進國際搜救合作的過程中,本協定的目的是:
(a)保證本系統的長期運作;
(b)為支援搜救作業,將本系統的遇險報警和測位數據不加歧視地提供給國際社會;(c)通過提供遇險報警和測位數據,支援國際海事組織和國際民航組織在搜救方面的宗旨;(d)確定各締約國協調本系統管理以及在管理和協調本系統的工作中與其他國家主管機關和有關國際組織合作的手段。
第3條 系統總述
3.1本系統包括:
(a)在正常運作情況下,一個由至少四個相容衛星組合體構成的空間段,每一個組合體又包括三件基本設備:
(i)一個在低地極轉道運作的用於安裝其他設備的星體;(ii)一個用於轉發在406兆赫頻率上所接收處理和存儲的資訊的接收處理機和記憶體。
(iii)一個在121.5兆赫頻率上轉播無線電信標信號的轉發器。
(b)地面段包括:
(i)締約國和其他國家建立的用於接收並處理衛星轉發的信號以確定無線電信標位置的當地用戶終端;(ii)締約國和其他國家建立的用於接收當地用戶終端的輸出信號並把遇險報警和測位數據傳送給有關當局的任務控制中心。
(c)無線電信標可在遇險中啟動並可在406兆赫和/或121.5兆赫頻率上發射無線電信號,其特性符合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和COSPAS-SARSAT系統的規範。
3.2 COSPAS-SARSAT系統空間段的佈置可以根據依照第7條和第8條設立的理事會的決定予以改進。
第4條 合作機構
4.1每一締約國應指定一個合作機構,由其負責本計劃的執行。
4.2每一締約國應將其指定的合作機構和以後的任何變化通知其他締約國。
第5條 締約國的責任
5.1各締約國應為本計劃作長期捐助,以便維持本系統的空間段。
5.2每一締約國的捐助份額至少應為本系統空間段的一件基本設備。
5.3每一締約國應決定其對本系統空間段的捐助份額。
5.4在正常運作條件下,空間段創始締約國的初次捐助份額如下: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2個星體 2個接收處理機和記憶體 2個轉發器美利堅合眾國 2個星體
法蘭西共和國 2個接收處理機和記憶體
加拿大 2個轉發器
5.5當一個締約國改變其捐助份額時,該締約國應將其變化通知本協定保存人。
5.6提供衛星星體的締約國應負責其運作。其運作應符合第9條(d)款規定的本系統的任何技術要求和良好性能。
5.7各締約國應保證他們之間的和締約國與其他地面段提供者之間的管理、運作和技術協調,並應努力將本系統的全部情況通知各使用國。
5.8各締約國應努力將COSPAS-SARSAT系統的有關報警和測位數據傳送給有關搜救當局,並與這些當局協調本系統的行動。
5.9各締約國應交換必要的資料,以使其能夠履行各自對本協定承擔的義務。
第6條 財務問題
6.1根據其國內投資程式及其撥款的可用性,每一締約國應全部承擔其對第5條規定的空間段的捐助份額的所有費用及其對本協定之義務所産生的一般費用。
6.2經理事會同意的與本計劃的組織、管理和協調有關的一般費用,包括理事會和秘書處的活動所産生的費用,應由各締約國均攤。
6.3通過COSPAS-SARSAT系統空間段所接收和發射的遇險報警數據應免費向所有國家提供。
6.4願意參加第6.2條所述的本計劃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活動的非締約國,可以應邀在理事會決定的條件下分擔一般費用。
第7條 組織機構
7.1根據本協定應設立下列機構:
(a)理事會;
(b)秘書處。
7.2理事會可設立為執行本協定所必需的下屬機構。
第8條 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規則
8.1 理事會由每一締約國出一名代表組成,代表可以有副代表和顧問陪同。
8.2 理事會應採用自己的議事規則。
8.3 為了有效地履行其職責,理事會可在必要時隨時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8.4 理事會的決定必須全體一致作出。
8. 5理事會的語言是英語、法語和俄語。
第9條 理事會的職責
理事會應實施有關的政策並協調各締約國的行動。理事會的職責包括:
(a)監督本協定的實施;
(b)為實施本協定而制訂必要的技術、管理和運作計劃;(c)實施需要理事會採取行動的第6條的有關規定;(d)起草、審議和通過本系統的空間和地面設施及無線電信標的技術規範,並通過COSPAS-SARSAT系統的技術和運作文件;(e)在協調技術問題方面,保證與國際民航組織、國際電信聯盟、國際海事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和合作;(f)與地面段提供者和使用國在管理、運作和技術方面進行協調,包括制訂地面段設備和無線電信標的型式認可或使用程式;(g)對提高本系統技術和運作水準的必要性,包括各締約國的捐助份額和可能需要本協定的非締約國進行捐助的事項進行評估:
(h)建立交換有關技術和運作資料的機制;
(i)就與本協定非締約國以及國際組織的共同關係問題作出決定;(j)指導秘書處的活動;
(k)組織並協調為評估本系統之性能所必需的演習、試驗和研究;(l)理事會認為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與本系統的空間段和地面段及無線電信標的運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10條 秘書處
10.1秘書處是本計劃的常設管理機構,應協助理事會履行其職責;10.2秘書處由理事會根據其批准的程式任命的秘書長進行管理;10. 3秘書處在履行其下述職責的過程中應接受理事會的指示:
(a)為理事會及其下屬機構的會議提供會議服務;(b)為一般通信、系統文件和宣傳材料提供管理服務;(c)提供技術服務,包括根據理事會的指示準備報告;(d)與地面段提供者、使用國和各國際組織進行聯繫;(e)為執行本協定而提供理事會可能要求的其他服務。
第11條 地面段提供者
11.1計劃建立和使用地面段之設備的任何國家應將其意向告知理事會,並應:
(a)遵守理事會為確保良好的系統性能而制訂的技術規範和操作程式;(b)根據理事會同意的程式,努力把通過COSPAS-SARSAT系統空間段收到的遇險報警和測位資訊傳送給有關的搜救當局;(c)經理事會同意,為了保證其地面段的設備與本系統的相容性而提供有關的性能數據;(d)根據本條指定一個履行其職責的機構;
(e)在理事會規定的條件下出席理事會召開的關於本計劃的有關會議,以便解決有關管理、運作和技術問題;(f)根據本協定確認,它將不對因行為或不為産生的傷害、損害或經濟損失而向締約國進行索賠償或提起訴訟;(g)遵守第12條中關於本系統使用的規定;和(h)滿足理事會可能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11.2 願意成為地面段提供者的任何國家,應根據第11.1條,將其對義務的正式接受通知保存人,保存人應通知各締約國。這種通知應採用標準信件的格式,並應包括業經理事會同意的第11.1條規定的關於參加本系統的條件。
第12條 使用圍
12.1 任何國家均可通過接收COSPAS-SARSAT系統的報警和測位數據和佈置無線電信標來利用本系統。
12.2願意成為使用國的任何國家應承擔一些責任,包括:
(a)將其用於遇險報警目的的聯絡點通知理事會或主管國際組織;(b)使用在本系統中運作的無線電信標,其性能應符合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和COSPAS- SARSAT系統的規範;(c)在可行時應備有無線電信標登記簿;
(d)根據理事會同意的程式,及時並不加歧視地交換關於COSPAS-SARSAT系統的數據;(e)根據本協約確認,它將不對因行為或不為産生的傷害、損害或經濟損失而向締約國進行索賠或提起訴訟;(f)在理事會規定的條件下,視必要出席理事會召開的關於本計劃的有關會議,以便解決有關管理、運作和技術問題;(g)滿足理事會可能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12.3使用國應根據第12.2條將其對義務的正式接受通知保存人,保存人應通知各締約國。這種通知應採用標準信件的格式,並應包括業經理事會同意的第12.2條規定的關於參加本系統的條件。
第13條 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係
13.1 為了促進本協定的執行,各締約國應通過理事會,在共同關心的問題上,與國際民航組織、國際電信聯盟、國際海事組織以及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各締約國應考慮到這些國際組織制訂的有關決議、標準和建議。
13.2這些組織和各締約國之間可建立正式合作關係。
第14條 責任
14.1根據本協定,締約國之間不應因行為或不為産生的傷害、損害或經濟損失而互相索賠或訴訟。
14.2 各締約國對本系統的使用者或任何第三方不承擔責任,特別是因使用本系統而可能産生的傷害、損害或經濟損失的索賠。各締約國應合作,以使其免於遭受任何潛在的索賠。
第15條 爭議的解決
15.1 關於本協定解釋或執行的任何爭議,應在有關締約國之間通過協商解決。
15.2 如果爭議未能通過協商解決,在有關締約國同意的情況下,可交付仲裁。
第16條 加入
16.1 任何國家如果願意為空間段捐助至少一件基本設備並願意承擔一個締約國對本協定的責任,本協定開放供其加入。
16.2 如果一國願意加入本協定並願意捐助第3.1條規定的或第3.2條改進的現有空間段的一件基本設備,它應與原提供該基本設備的締約國達成協定,並應與其他締約國協商。
16.3 如果一國願意加入本協定並願意捐助可改進空間段的一件附加基本設備,它應在理事會根據第3.2條作出需要這種改進的決定之後,在所有締約國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予以提供。
16.4 如果一國滿足了第16.2條或第16.3條的要求並得到了通知,該國則可通過向保存人交存加入文件而加入本協定。
16.5 本協定將在加入國向保存人交存加入文件之日起對該國生效。
第17條 退出
17.1 締約國可以退出本協定。
17.2 欲退出本協定的締約國應將其意向通知保存人。這種退出應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後生效,或由各締約國同意的更晚的日期。
17.3 欲退出本協定的締約國應努力保證其對空間段的現有捐助的連續性,並應與其他締約國商定關於其各自責任的調整。
第18條 修正
18.1 任何締約國均可提出對本協定的修正案。
18.2 在理事會下屆會議上將要審議的建議修正案需提前90天發出通知。理事會應在該屆會議上審議此建議修正案,並向各締約國提出關於此建議修正案的建議。
18.3 此修正案在保存人收到所有締約國的接受通知之後經過60天生效。
18.4 保存人應將收到修正案接受通知和修正案生效的情況迅速通知所有締約國。
第19條 保存人
19.1 本協定的保存人是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和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
19.2 保存人應將每一簽字的日期,每一批准、接受、核準或加入文件的交存日期,本協定的生效日期和收到其他通知的情況,迅速通知本協定的所有締約國。
19.3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2條,本協定應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第20條 生效和期限
20.1 本協定開放供加拿大、法蘭西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簽署。簽署可以無須批准、接受或核準,也可附上有待於批准、接受或核準的聲明。
20.2 本協定在加拿大、法蘭西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對本協定作了無須批准、接受或核準的簽署或向保存人交存了批准、接受或核準文件之後經過60天對這四國生效。
20.3 在本協定生效之後,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海運部、美利堅合眾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加拿大國防部和法蘭西國家宇航研究中心於1984年10月5日簽署的並於1985年7月8日生效的關於在COSPAS-SARSAT系統合作的諒解備忘錄停止有效。
20.4 本協定在其生效之日後的有效期限為15年,以後每次自動延長的期限為5年。下列署名的各國代表特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1988年7月1日用英文、法文和俄文訂於巴黎,每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兩份,分別由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和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保存。本協定核證無誤的副本應由保存人轉交各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