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78屆會議(2004年5月20日)、第79屆會議(2004年12月9日)分別以MSC.154(78)號、MSC.171(79)號決議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兩項修正案。
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第VIII(b)(vii)(2)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關於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式的規定,上述兩項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修正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1.《〈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修正案(MSC.154(78))
2.《〈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修正案(MSC.171(79))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