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海事組織《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附則I和V海灣水域作為特殊區域的生效日期的公告

文號:交通運輸部公告 2008年第21號

文號

交通運輸部公告 2008年第21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2/2008-01039

公開日期

2008年08月15日

主題詞

國際;公約;修正案;生效;公告;防止船舶造...

機構分類

國際合作司

主題分類

對外和港澳臺合作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部公告通告

  國際海事組織《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簡稱“防污公約”)于1973年指定海灣水域為附則I和V的特殊區域。
  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56屆會議于2007年7月13日通過MEPC.168(56)號決議,決定根據防污公約附則I第38.6.1條和附則V第5(4)(b)條的規定,進入海灣水域的船舶從2008年8月1日起須滿足附則I第15和34條和附則V第5條中有關特殊區域的排放要求。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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