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經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和《2001年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相關規定,第MSC. 483(103)號決議、第MSC. 486(103)號決議、第MSC. 487 (103)號決議和第MEPC. 331(76)號決議修正案已于2022年7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第MEPC. 328(76) 號決議、第MEPC. 329(76)號決議和第MEPC. 330(76)號決議修正案已于2022年5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于2022年11月1日起生效。
我國是《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經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和《2001年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提出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