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議第1806號 關於修改用車稅費徵收環節不合理制度的建議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7/2016-01158

公開日期

2016年08月09日

主題詞

車稅;徵收

機構分類

公路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路橋管理與養護

公文類型

其他

  您提出的關於修改用車稅費徵收環節不合理制度的建議收悉。經研究,現就涉及我部職責的“高速公路收費需根據城市發展適當調整,優化收費公路設置;去除阻礙城市內交通高速公路收費路段”等內容答覆如下:
  為緩解公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瓶頸制約,1984年國務院研究出臺了“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收費公路政策,有力保障了公路基礎設施建設的快速發展。截至2015年底,全國公路總里程達到457.7萬公里,是1984年的4.9倍。其中,高速公路從無到有,達到12.4萬公里,里程規模居世界第一;一級公路達到9.1萬公里,二級公路達到36.0萬公里,分別是1984年的277.3倍和19.3倍。公路的快速發展有力支撐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同樣也有力支撐了城市發展。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步伐的不斷加快,許多原有的高速公路與城市相互融合,部分路段成為“用於連接城市內的主要幹道”。對此,各地根據實際和《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辦法採取了收費站外遷、繞城高速年票優惠等一系列辦法,方便市內交通。如北京市政府取消了五環路的收費,將所有收費站調整至五環以外;深圳市政府通過政府回購方式取消了梅觀高速公路收費,並啟動了市政化道路改造工作。因此,各地在實際工作中基本能夠根據城市發展調整高速公路收費,不斷優化收費公路設置,方便車輛通行。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在法律層面已經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自主確定收費路段設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對於您提出的“政府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合同、實施通行費減免的政策支援”問題,應當在尊重法律和市場規則的前提下,由各地政府結合城市發展、財政資金回購或償付能力依法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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