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清理規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有關工作的通知

文號:交辦公路〔2016〕108號

文號

交辦公路〔2016〕108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7/2016-01182

公開日期

2016年08月29日

主題詞

清理;規範;保證金

機構分類

公路局

主題分類

資産管理

行業分類

公路建設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全面清理規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類保證金。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配合住房城鄉建設和財政等有關部門,切實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清理工作。對建築業企業在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應嚴格限定在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品質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統稱四項保證金)的範圍內。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停止收取。
  二、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對依法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從事公路、水運建設的工程企業可以銀行保函的方式繳納,相關行業管理機構、招標人、建設管理單位等不得強制規定或約定以現金形式繳納。
  三、按時返還保證金。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管理單位,全面排查和清理已建和在建公路、水運項目的保證金收取和返還情況。除依法保留的四項保證金外,各地收取的其他保證金,必須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還到位。對依法保留的保證金,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按期足額返還;逾期未返還的以及超額收取的部分,要制定具體辦法,于2016年底前足額退還相關企業,並按約定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四、嚴格工程履約和品質保證金管理。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品質保證金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公路、水運工程項目交工驗收合格後,應及時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建設單位應在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組織品質鑒定,鑒定合格的應及時返還工程品質保證金。
  五、加強督導檢查。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開展保證金專項清理工作督導檢查,按期匯總本省(區、市)取消保證金的種類、形式、金額、返還情況,于2016年12月底前將清理工作情況書面專題報部。部將結合市場督查、舉報受理等工作情況,對重點省份開展專項督查。對清理工作不力,以及違規收取、拖延返還保證金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強宣傳引導。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單位,加快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資訊公開,公開設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鼓勵社會公眾監督。要健全完善舉報投訴查處機制,對公眾舉報投訴及時進行復核檢查。發現違規收取和拖延返還保證金的典型案例,除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外,要予以集中曝光。
  七、完善保證金管理制度。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總結這次清理中發現的問題及原因,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加快制修訂本省(區、市)保證金管理的具體辦法,進一步規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保證金收取,切實發揮保證金在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品質控制、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方面的監督管理作用。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8月12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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