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關於加強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建議收悉。經商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全國人大法工委,現答覆如下:
貨車超限超載不僅嚴重破壞公路基礎設施,給公路和橋梁帶來嚴重危害,降低公路使用壽命,而且威脅交通安全,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經國務院同意,從2004年6月起,我部會同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組織開展了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治理工作。12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多種手段,不斷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工作力度,積極推進治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是堅持路面聯合執法,加強監控網路建設。各地按照“高速公路入口稱重阻截,普通公路設站檢查監管,農村公路限寬限高保護”的總體要求,加強治超站點和檢測設施建設,加快推進治超資訊系統全國聯網管理,實行貨運車輛全路網監控和聯防聯治。各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加強協調配合,以固定檢測站點為依託,積極開展路面聯合治超執法工作,嚴厲查處和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一些相鄰地區還加強片區協作,開展聯合治超行動,有效遏止了違法超限車輛跨省運輸,增強了治理效果。
二是加強源頭監管,遏止違法車輛出廠上路。嚴把車輛生産企業與産品準入關。根據國務院授權的行政許可要求,積極做好《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和産品公告》管理工作,未進入《公告》的機動車輛産品不得生産和銷售。加強生産一致性管理。要求企業按照《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生産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做到“五個一致”,加強對企業及産品的生産一致性監管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和對違規企業的處理。持續加強生産一致性監督檢查,加大在生産現場、市場銷售、註冊登記等環節抽查的力度。
三是加強經濟調節,不斷減輕運輸企業繳費負擔。在對集裝箱運輸車輛實行通行費優惠的基礎上,我部又會同有關部門出臺政策,將載重10噸以上貨車的通行費收費標準降低了20%—30%。積極推廣收費公路計重收費,有效降低了合法貨運車輛的經營成本,消除了部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的營利空間。根據國務院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決定,取消了公路養路費等公路規費,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目前共撤銷公路收費站2438個,取消收費公路13.4萬公里。
四是加強法規體系建設,推進依法治超。在國家層面,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頒布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和《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6號),交通運輸部印發了《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2011年第7號部令)。在地方層面,天津、安徽等10多個省份出臺了地方性規章,進一步完善了治超法規制度體系,為強化治超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規和制度保障。
五是加大宣傳報道力度。組織新聞媒體充分宣傳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集中治超的工作成效,報道各地治理超限超載的經驗做法,宣傳超限超載引發交通事故、造成群死群傷等嚴重危害,增強全社會對治理公路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理解和支援。
經過各地、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全國幹線公路車輛超限超載得到有效控制,公路網路況水準和通行效率明顯提升,車輛“大噸小標”問題基本解決。因超限超載引發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明顯減少,公路好路率和通行效率明顯提高,車輛繳費負擔明顯減輕,大多數車輛都能夠合法裝載運輸。但正如您所提,目前車輛超限超載深層次原因尚未消除,治超工作中的源頭治理有待加強,非現場執法手段還未取得根本性突破,少數地區超限超載現象仍然較為嚴重,對公路、公路橋梁等設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和群眾人身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國辦發〔2014〕55號)以及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有關批示意見,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系統梳理和總結近年來全國治超工作的基本情況,深入剖析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成因,在此基礎上,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加強車輛生産和改裝監管、加強貨車源頭裝載和路面執法監督、健全完善道路運輸市場發展機制、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機制等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近期將由五部委聯合印發實施。
您提出的完善相關法律的建議,在研究起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過程中,交通運輸部與公安部等部門都曾建議將嚴重超限超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也進行了多次認真研究,對個別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分析論證,以形成統一意見,例如:如何準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以避免打擊面過大;在現有道路運輸環境下,將超限超載簡單規定為犯罪,能否切實執行,能否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等。
關於提高《公路法》處罰上限標準的建議,近年來,由於道路運輸行業長期低價惡性競爭,與《公路法》出臺時期相比,單次運輸利潤並沒有顯著提高,最高3萬元的罰款對嚴重違法超限運輸行為還是有較大震懾力的,嚴重超限超載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另一方面,在執法過程中,運輸業戶對處罰金額關注程度較高,提高處罰標準容易引發新的社會矛盾。下一步,我們將結合您提出的建議,積極配合有關單位深入開展研究論證,進一步廣泛聽取意見,推動出臺相關政策制度,加大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懲戒和打擊力度。
您提出的推進科技手段治超的建議,在現有政策措施及工作部署中均有所體現。在《意見》中也提出了探索在未設置超限檢測站點且繞行較多的節點位置,安裝技術監測設備,開展針對性查糾。但對於治超非現場處罰問題,各部門還有不同意見,一方面目前缺乏法律支撐,另一方面,利用非現場記錄資訊進行處罰,無法及時消除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目前正在委託相關單位在做進一步研究。
關於國家專門安排資金設置技術設備的建議,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治超經費應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不宜由國家財政撥付專項資金予以解決,同時按照國務院關於清理整合專項轉移支付有關精神,不宜再新設專項資金。
關於在貨運車輛上安裝限載裝置的建議,目前正在開展相關研究,並在山西、陜西等地開展應用試點,準備待技術相對成熟、市場誠信環境改善後再逐步推廣。
您提出的完善誠信體系的建議,我們在《意見》中也提出了加強道路運輸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對超限超載行為建立資訊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資訊交換平臺,對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當事人實施懲戒措施。同時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對違法超限運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關於對誠信運輸業戶適當減少行駛費用的建議,車輛購置稅、燃油稅等有特定用途,若針對誠信用戶減少費用,會造成新的不公平,也與燃油稅、車購稅等稅種的使用目的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