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為加強和規範幹線公路長大橋隧養護和運作管理,健全管理體系,防控安全風險,部制定了《公路長大橋隧養護管理和安全運作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8年3月23日
(此件公開發佈)
公路長大橋隧養護管理和安全運作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長大橋梁、隧道(以下簡稱長大橋隧)養護管理工作,提高運作管理水準和運作效率,保障運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高速公路及普通國省道上具有重要意義或特殊結構的特大橋、大橋,以及特長隧道、長隧道的養護和運作管理,長大橋隧目錄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管理實際確定,並及時更新。其他公路橋隧可參照執行。
本規定所稱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長大橋隧養護和運作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長大橋隧養護管理和安全運作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科學養護、安全運作、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障長大橋隧監測、檢測、養護、應急和安全運作資金。
第五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是長大橋隧設施養護管理和安全運作的責任主體。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做好養護、管理、運作工作,保證長大橋隧處於良好技術狀況和運作安全。
第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積極向社會公眾宣傳橋梁、隧道安全運作相關規定、安全和應急避險救助常識,提高橋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識。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橋隧管理資訊系統,積極運用資訊技術加強橋隧養護管理和安全運作工作。
第八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長大橋隧運作秩序,除依法開展的活動外,不得侵佔長大橋隧建築控制區,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採礦、採砂、採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橋隧設施安全的活動。
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不得違反交通標誌、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外,不得在長大橋隧上(內)停車。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九條 長大橋隧在開通運作前,除滿足相關標準規範、管理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明確了長大橋隧監管部門、經營管理單位。
(二)經營管理單位明確了安全運作管理人員,配備了專職橋梁、隧道(含機電)養護工程師,制定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規範、規程要求加強長大橋隧及附屬設施的養護。
公路橋梁跨越航道的,相關責任單位或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橋區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監控等設施的養護。
第十一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逐步提升機械化養護和快速維修能力,鼓勵採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術,積極實施預防養護。
第十二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巡查和檢查,對發現的異常情況、重大問題或隱患,及時向負有直接管理職責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鼓勵採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對長大橋隧進行巡查和檢查。
第十三條 巡查是對長大橋隧可視範圍內的橋隧構件及附屬設施進行的日常性巡視。巡查由具有橋隧養護工作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一般不少於1次/天,並填寫巡查日誌。
長大橋隧遇地震、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長大橋梁遇暴雨、颱風等極端氣象時,應加大巡查頻率。對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燈等)長大橋梁,應適當開展夜間巡查。
第十四條 長大橋隧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相應檢查的檢查頻率除應符合有關養護技術規範、規程要求外,可結合長大橋隧自身特點增加檢查頻率。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是對長大橋隧的結構及其設施的早期缺損、顯著病害及其他異常情況進行的檢查。經常檢查發現重要部件嚴重缺損或存在明顯異常的,應當立即安排定期檢查,並視情採取必要的措施。
汛期前應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汛期應加大經常檢查頻率。
第十六條 定期檢查是對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的全面檢查,以確定長大橋隧的技術狀況。
定期檢查對缺損狀況難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應立即安排特殊檢查。
定期檢查可委託專業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七條 特殊檢查是為查明長大橋隧主要構件的病害原因、損壞程度、結構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開展的針對性檢查,包括專項檢查和應急檢查。
專項檢查是根據經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結果,對需要進一步判明損壞原因、缺損程度而進行的現場試驗檢測、驗算與分析等。應急檢查是在遭受災害性損傷後進行的詳細檢查和鑒定。
特殊檢查應委託專業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 檢查完成後,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對檢查結果進行分析和確認,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審查,並及時更新養護管理資訊系統數據。
第十九條 根據檢查結果,長大橋隧存在病害和安全隱患的,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委託專業機構提出維修加固方案或養護對策,通過相關審查後按規定程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除應急搶修作業以外,應避免在重大節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進行養護作業。對於需要封閉交通或長時間佔用行車道的養護作業應提前編制交通組織方案,向社會發佈資訊,並協調公安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單位作好交通組織,減少對車輛通行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從事長大橋隧檢查、維護等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規定,保證養護人員安全和車輛通行安全。
第二十二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科學配置橋隧養護專業技術人員,構建人才培養機制,建立穩定、專業的養護工程師團隊。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每年應組織橋隧養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不少於一次的專業培訓。
第二十三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針對長大橋隧自身特點和技術要求編制養護技術手冊,建立養護管理資訊系統,全面及時記錄長大橋隧檢查和養護管理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一橋一檔”“一隧一檔”建立長大橋隧技術檔案,內容包括長大橋隧基本情況、養護巡查檢查記錄、技術狀況、維修加固等以及其他歸檔制度要求的資料,做到內容完整、更新及時、方便使用。
第二十五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逐步建立長大橋隧結構監測體系,設置專人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橋隧的結構狀態和各類外部荷載作用下的響應情況進行監測,及時掌握長大橋隧的結構運作狀況。
第二十六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結構監測情況,定期將監測結果與檢查結果進行比對和分析,提出監測評估報告,不斷完善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橋梁和隧道技術狀況監測制度,結合監測結果定期分析長大橋隧養護管理和安全運作情況。
交通運輸部結合年度國家公路網技術狀況監測工作抽取部分重點橋梁和隧道進行檢測。
第三章 安全運作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路政巡查,查處各種侵佔、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長大橋隧安全保護工作。路政巡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及時通知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對發現有危害長大橋隧安全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據職責,根據交通管理情況及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及時調整、完善機電、交通標誌、標線、防撞、助航等設施。在重要的長大橋隧入口前,應按規定設置限載、限寬、限高、限速等標誌。
第三十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有關單位加強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理。
對特別重要的長大橋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入口前聯合設置安全檢查站。
第三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長大橋隧目錄及經營管理單位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超限車輛不得擅自駛上(入)長大橋隧。確需通行時,應當按《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有關許可手續,並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通過。
第三十三條 船舶通過長大橋梁所在水域時,應當嚴格遵守航行法規和有關規定,謹慎操作。
長大橋梁經營管理單位、航道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長大橋梁及通航安全設施的日常巡查,及時發佈跨河、跨海橋梁的通航凈空尺度、具體位置等數據,防止船撞事故。
第三十四條 禁止利用長大橋隧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其他確需利用長大橋隧鋪設管線設施的,不得對長大橋隧安全産生影響,並報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與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簽訂鋪設協議。
管線設施依附在長大橋隧上(內)的,其産權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避免因設施故障引發安全事故或影響交通。長大橋隧改建、擴建、維修時,管線産權單位應當履行鋪設協議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工作制度,編制風險辨識手冊,建立風險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對發現的隱患應及時採取相應的處治措施,必要時協調相關部門實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長大橋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被掛牌督辦的長大橋隧應限期整改。
第四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七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預案要求,針對長大橋隧特點制定專項安全運作應急預案,並與地方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長大橋隧應急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為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急工作創造有利環境和條件。
第三十九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應急人員和設備,加強應急設備維護和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地方公安交通管理、反恐、消防、交通運輸、安監和衛生醫療等單位的聯動協調,確保應急狀況下反應迅速、協調有序。涉及通航的橋梁和水下隧道還應加強與海事、航道等單位的聯動協調。
第四十一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每年組織針對火災、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演練。
第四十二條 當遇有導致長大橋隧交通中斷、重要受力構件損壞或其他易引發重大傷亡的突發事件時,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會同有關單位迅速疏散車輛和人員,盡可能保證車輛、人員安全和長大橋隧安全,併為進一步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經營管理單位應將突發事件情況按規定上報,並跟蹤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第四十三條 影響長大橋隧安全運作的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和應對措施。總結評估情況按相關規定報有關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局(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