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完善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緊急通知

文號:交公路發〔2010〕715號

文號

交公路發〔2010〕715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7/2010-00539

公開日期

2010年11月26日

主題詞

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

機構分類

公路局

主題分類

行政規範性文件

行業分類

道路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準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蔬菜生産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的通知》(國發〔2010〕26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更好地促進鮮活農産品流通,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擴大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網路。從2010年12月1日起,全國所有收費公路(含收費的獨立橋梁、隧道)全部納入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網路範圍,對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産品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新納入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網路的公路收費站點,要按規定開闢“綠色通道”專用道口,設置“綠色通道”專用標識標誌,引導鮮活農産品運輸車輛優先快速通過。
    二、增加鮮活農産品品種。按照國發〔2010〕40號文件的要求,將馬鈴薯、甘薯(紅薯、白薯、山藥、芋頭)、鮮玉米、鮮花生列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784號)確定的《鮮活農産品品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落實免收車輛通行費等相關政策。
    三、進一步細化“整車合法裝載”的認定標準。在繼續執行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784號)的基礎上,考慮車輛配載的實際情況,對《目錄》範圍內不同鮮活農産品混裝的車輛,應認定為整車合法裝載鮮活農産品,按規定享受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各項政策;對《目錄》範圍內的鮮活農産品與《目錄》範圍外的其他農産品混裝,且混裝的其他農産品不超過車輛核定載品質或車廂容積20%的車輛,比照整車裝載鮮活農産品車輛執行。考慮車輛計重設備可能出現的合理誤差,對超限超載幅度不超過5%的鮮活農産品運輸車輛,比照合法裝載車輛執行。
    四、加強和規範檢測工作,提高“綠色通道”通行效率。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在重要路段的“綠色通道”收費道口配備數字輻射透視成像等檢測設備,逐步建立以自動檢測為主、人工查驗為輔的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檢測體系,利用科技手段,盡可能縮短鮮活農産品運輸車輛的查驗時間,提高合法運輸車輛的通行效率。對於交通量大、經常發生交通擁堵的收費站,應增設收費車道或加強人工疏導,維護正常通行秩序,確保“綠色通道”暢通。與此同時,各地要加大檢查力度,重點打擊假冒鮮活農産品運輸車輛騙逃車輛通行費等違法行為,確保道路運輸行業公平競爭和運輸市場秩序穩定。
    五、進一步健全監督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完善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一是地方各級交通運輸、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決策要求,迅速行動,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不折不扣地落實好車輛通行費免收等優惠政策。二是建立健全政策執行監督機制,明確專人負責,定期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綠色通道”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公佈“綠色通道”政策投訴電話,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和投訴,及時研究解決“綠色通道”政策運作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切實維護廣大群眾和公路經營企業的合法利益。四是及時協調解決“綠色通道”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反映。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完善 綠色通道 管理 通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國務院糾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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