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公路工程標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文號:交辦公路函〔2019〕1266號

文號

交辦公路函〔2019〕1266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7/2019-02583

公開日期

2019年09月26日

主題詞

公路工程;標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機構分類

公路局

主題分類

公眾參與

行業分類

公路建設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公路專業委員會,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部規劃院、交科院、公路院、通信資訊中心、路網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改革有關要求,加強公路工程標準化工作,規範公路工程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重要文件,我部組織起草了《公路工程標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送你單位研提意見,請於2019年10月8日前反饋。聯繫人:公路局劉碩,電話:010-65292276,電子郵箱:yuguang@mot.gov.cn,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公路局技術管理處,郵編:100736。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9月3日

公路工程標準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標準化工作,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促進公路工程技術創新和進步,提升公路工程技術服務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運營所涉及的品質、安全、環境、社會經濟效益和公眾利益等公路工程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路工程標準是指以科學、技術和工程實踐經驗為基礎,對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提出的技術要求和準則。公路工程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四條 公路工程標準的管理工作包括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制定公路工程標準體系和規劃,編制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組織標準制定、審查、發佈、宣貫、釋義和復審,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
  第五條 公路工程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下列公路工程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
  (一)公路工程有關的保障人身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二)公路工程統一通用的綜合標準和重要的品質標準;
  (三)公路工程重要的通用試驗、檢驗和評定標準;
  (四)公路工程重要的通用資訊技術標準;
  (五)保障公路網聯網運作的通用標準;
  (六)公路工程需要強制執行的其他標準。
  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按照強制性標準有關條文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及行業標準、規範、細則、手冊、指南、標準圖等推薦性標準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領域標準化相關管理工作,由相應工作機構及人員負責公路工程標準化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及制定國際標準和雙邊、多邊國家互認標準;鼓勵開展標準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中國公路工程標準與國外標準間的轉化和運用。
  第八條 各省在公路工程行業強制性標準規定技術要求的基礎上,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要求,需要在特定行政區域內統一的公路工程技術要求,可以補充制定地方標準。
  第九條 鼓勵制定先進公平的公路工程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十條 涉及公路工程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標準制定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發展和公路工程標準化實際需要,制定發佈公路工程標準體系,根據工程技術發展及時進行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財務預算管理規定和部工程標準立項要求,公路工程標準由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根據服務和落實國家和行業重要工作、推動先進技術研發應用等需求,提出項目立項申請。列入公路工程標準年度計劃的項目一般應經過立項申請、專家評審和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等程式。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標準制定包括標準的制訂、修訂和局部修訂。公路工程標準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遵循安全可靠、耐久適用、技術先進、節能環保和經濟合理的原則,適應公路工程技術發展要求。
  (二)公路工程標準涉及的關鍵技術應進行專題研究和測試驗證。
  (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科技創新成果。
  (四)與國家及行業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協調一致,避免矛盾或重復。
  (五)標準的條文應嚴謹明確、文字簡練,標準編寫的格式和用語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標準編制單位和編寫人員對標準的實質性內容、條文和文字負責,並負責日常解釋工作。強制性行業標準的主要內容需經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發佈。
  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包括編制大綱、徵求意見、送審和報批等階段,編制大綱和送審稿審查工作由部公路局組織。
  第十五條 公路工程標準編制的經費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標準由標準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出版單位。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的版權歸交通運輸部所有。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標準發佈後,標準主管部門、標準編制單位、標準化協會等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標準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十八條 公路工程領域強制性標準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推動公路工程領域推薦性標準免費向社會公開。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資訊公開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標準實施

  第十九條 各有關單位在公路工程的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鼓勵按照自行選擇、自負其責的原則採用公路工程推薦性標準。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公開其執行的公路工程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應當依法依規公開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公路工程標準發佈日期與實施日期之間的過渡期,用於了解新頒布標準併為實施作準備。具體公路工程項目在新頒布標準的執行上,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新發佈標準實施日期之後進行初步設計審批的公路工程項目,應執行新標準。
  (二)已進行初步設計審批的,由建設管理單位或具有項目管理許可權的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是否執行新標準。
  (三)養護工程可執行原建設標準。
  (四)公路工程標準對標準執行的過渡期已做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其他事宜,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或相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規定及工程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第二十二條 標準實施後,應根據技術進步、實際需求等因素,適時對標準的適用性進行復審,標準復審週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工程建設中違反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有權向公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檢舉、投訴。
  第二十四條 公路工程標準的使用單位和個人可將標準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反饋至標準管理部門或標準主編單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公開舉報投訴方式。接到舉報投訴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鼓勵將公路工程標準編制與職稱評定、資質動態管理、科技獎勵評審、信用管理等工作掛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公路工程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尚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標準管理辦法》編制説明

  一、編制背景
  2013年,交通運輸部發佈實施《公路工程行業標準制修訂管理導則》(JTG A02—2013)和《公路工程標準編寫導則》(JTG A04—2013),作為公路工程行業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的基礎標準,對規範公路工程行業標準規範的編制,提高制修訂品質,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公路工程標準管理制度的缺失問題顯現,即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公路工程行業標準制修訂管理導則》之間缺少行業管理辦法,以明確公路工程標準的定位、管理程式和職責等。
  公路工程標準是我國標準體系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設領域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路領域標準有關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8號,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8號,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標準化法》)和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 〔2015〕13號,以下簡稱《方案》)。部門制度建設方面,主要有以行業標準形式發佈的《公路工程行業標準制修訂管理導則》(JTGA02—2013,以下簡稱《管理導則》),《公路工程標準編寫導則》(JTGA04—2013,以下簡稱《編寫導則》)。這些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標準的分類、制定、管理、公開等提出了新要求。在標準管理方面,以前主要以行業標準為重點,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等方面基本開展的工作較少。
  為進一步推動公路領域標準化改革,推進公路工程標準化工作,規範公路工程標準的管理,促進公路工程技術進步和創新,在修訂《公路工程行業標準制修訂管理導則》的基礎上,制定《公路工程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非常必要,重點順應改革趨勢、圍繞交通運輸新時代理念、突出政府標準定位、明確權責劃分等。與此同時加強與正在修訂的《公路工程標準編寫導則》和《辦法》的協調銜接,使其內容側重於編寫的具體要求。
  二、編制的主要內容
  《辦法》編制工作將解決公路工程標準管理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公路工程標準化工作定位、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管理問題,強化責任落實、動態管理、優化流程、監督管理等重點環節,全面提升公路工程標準管理水準。
  (一)明確工作定位,明確標準管理工作內容
  《公路法》《標準化法》《方案》是綜合性、基本性的標準化管理規定。《管理導則》主要從行業標準過程管理的角度進行了規定。《辦法》的編制明確公路工程標準的定位、管理工作程式要求和機構人員責任等。明確公路工程標準的管理工作包括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制定公路工程的標準體系和規劃,編制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組織標準制定、審查、發佈、宣貫、釋義和復審、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
  (二)與改革相銜接,強化責任落實
  國家通過一系列標準化改革政策,把政府單一供給的現行標準體系,轉變為由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和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共同構成的新型標準體系。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優化完善推薦性標準,逐步縮減現有推薦性標準的數量和規模,合理界定各層級、各領域推薦性標準的制定範圍。培育發展團體標準,鼓勵社會組織和産業技術聯盟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標準,供市場自願選用,增加標準的有效供給。《辦法》確定合理適用範圍,聚焦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劃分,明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標準管理職責,鼓勵開展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但對於涉及公路工程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不得低於公路工程行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三)優化標準體系,不斷提升標準化管理水準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交通運輸標準化規劃,制定發佈公路工程標準體系,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優化和完善公路工程標準立項項目計劃和標準制修訂管理要求。
  (四)完善標準資訊服務,著力強化標準實施與監督管理
  明確公路工程領域強制性標準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推動公路工程領域推薦性標準免費向社會公開。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資訊公開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對公路工程標準發佈日期與實施日期之間的過渡期問題予以明確。建立對於公路工程建設中違反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檢舉、投訴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推進標準國際化工作,健全資訊反饋和評估機制
  鼓勵組織和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及制定國際標準、開展標準對外合作與交流以及推進中國公路工程標準與國外標準間的轉化運用。公路工程標準的使用單位和個人可將標準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反饋至標準管理部門或標準主編單位。鼓勵將公路工程標準編制與職稱評定、資質動態管理、科技獎勵評審、信用管理等工作掛鉤。
  三、《辦法》編制的章節及主要內容
  《辦法》的編制擬包括總則、標準制定、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附則共5章29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主要規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標準分類、標準管理工作的內容、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公路工程推薦性標準的範圍、管理職責、鼓勵標準國際化、鼓勵制定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以及制定要求等。
  第二章 標準制定,主要對公路工程標準體系、標準立項程式、標準的編制、標準經費使用、標準出版、宣傳培訓以及資訊公開等做出規定。
  第三章 標準實施,主要對公路工程標準實施、標準使用、標準過渡期執行、標準復審、違反標準的行為檢舉、投訴、反饋機制等做出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主要對標準監督、建立標準投訴制度、鼓勵政策等做出規定。
  第五章 附則,包括標準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時間及解釋權等。
  四、需要説明的事項
  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015年3月國務院印發佈的《方案》提出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醫藥衛生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
  經過幾十年的實踐積累,我國已形成較為全面的公路工程行業標準體系,支撐了全國公路建設、養護、運營等的快速發展,對品質安全的保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公路工程領域國家標準相對缺乏,僅有6部公路專業類的國家標準。為保持行業管理的延續性,適應標準化改革方向,按照《方案》提出的管理模式,《辦法》延續了現有模式,保留了公路工程強制性行業標準。今後,根據長期改革的方向,逐步加強公路領域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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