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郵政管理局、鄉村振興局:
現將《“四好農村路”全國示範縣創建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郵政局 國家鄉村振興局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佈)
“四好農村路”全國示範縣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規範“四好農村路”全國示範縣(以下簡稱示範縣)創建,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示範縣申報、評審、創建、驗收、命名和已命名示範縣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示範縣創建工作遵循自願申報、嚴格評審、擇優示範、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到2035年,“四好農村路”示範創建引領作用發揮充分,帶動全域形成較為完善的“四好農村路”高品質發展體系。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聯合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郵政局、國家鄉村振興局負責組織示範縣創建工作,建立完善創建指標評分體系和管理制度,加強對創建工作的政策引領和監督指導。
省、市級交通運輸、財政、農業農村、郵政管理、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相關縣(區、市)開展示範縣創建,加強工作協調、政策保障和資金支援。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示範縣創建具體工作。
第二章 創建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轄區內有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任務的縣級人民政府,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創建示範縣: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農村公路各項工作開展有力,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二)“四好農村路”高品質發展體系健全,農村公路治理能力不斷增強;
(三)農村公路基礎設施網路不斷完善,農村綜合運輸服務能力不斷提升;
(四)農村公路管養保障責任落實到位,農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不斷提高;
(五)農村公路融合發展成效顯著,農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不斷增強。
第七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單位,不得申請創建:
(一)近一年縣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出現嚴重違紀違法;
(二)近三年被黨中央、國務院在督查、審計等活動中指出農村公路領域存在重大問題,或指出的問題尚未整改完成;
(三)近三年農村公路領域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或品質責任事故。
第八條 在組織開展創建工作時,交通運輸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郵政局、國家鄉村振興局根據工作要求對創建條件的各項內容進行細化,制定併發布具體評分標準和細則。評分採用百分制,合格線為85分,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參照幫扶縣政策的地區予以適當傾斜。評分時依託資訊系統,對照主管部門已掌握的數據和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考核。
第三章 創建程式
第九條 示範縣創建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創建工作自發佈通知後啟動,按照提出申請、核查報送、專家評審、推動創建、評估驗收、公示命名等程式開展。創建和日常管理工作採用資訊化手段開展。
第十條 擬申請示範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對照創建條件和標準有力推進“四好農村路”建設工作,按照通知有關要求形成申請材料,提出示範縣創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依次由市級、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聯合同級財政、農業農村、郵政管理、鄉村振興部門進行核查。核查達標的單位,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核實通過的,作為省級推薦對象。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聯合省級財政、農業農村、郵政管理、鄉村振興部門,將推薦對象的申請材料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郵政局、國家鄉村振興局派員組成專家組,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得分達到合格線的視為通過評審,對通過評審的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核實通過的確定為示範縣創建單位,創建期為一年。
第十三條 創建單位應在創建期內進一步總結經驗,補齊短板,不斷提升管理效能。國家和省、市級交通運輸、財政、農業農村、郵政管理、鄉村振興部門要採取必要的措施,對示範縣創建單位加強政策支援、工作指導和培育引導,推動其在創建期內符合標準要求,實現“四好農村路”高品質發展,切實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四條 創建期滿後,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郵政局、國家鄉村振興局派員組成復核組,對照評分標準,對創建單位採用實地復核、線上核查等方式進行評估驗收。經評估得分達到合格線的,視為通過驗收。
第十五條 對通過評估驗收的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核實通過的確定為創建合格單位,由交通運輸部聯合農業農村部、國家郵政局、國家鄉村振興局予以命名公佈。
第四章 復核管理
第十六條 已命名示範縣實行動態管理,交通運輸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國家郵政局、國家鄉村振興局對已命名單位進行復核評估。原則上每單位在五年內復核一次,復核名單隨創建工作通知發佈。
第十七條 已命名示範縣要對照創建標準開展常態化自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完善,隨同每批次創建工作形成自評結果供復核評估。
第十八條 省、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農業農村、郵政管理、鄉村振興等部門,加強對已命名示範縣的監督指導,確保已命名示範縣滿足達標要求,持續發揮示範作用;對嚴重不符合創建條件、標準,或經整改仍不達標的示範縣,及時報交通運輸部。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郵政局、國家鄉村振興局派員組成專家組,按照示範縣創建標準對復核單位達標情況進行評審。其中,對當年情況的評審佔分值的80%,對往年自評情況的評審佔分值的20%。
第二十條 得分達到合格線的,視為通過復核。得分低於合格線的,限一年內完成整改,整改後進行評估驗收。評估驗收得分仍未達到合格線的,由交通運輸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國家郵政局、國家鄉村振興局取消示範縣稱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創建工作中發現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直接判定其創建結果不達標,三年內不得申請示範縣創建。示範縣命名後發生第七條所列情形的,取消示範縣稱號。凡被取消示範縣稱號的縣,三年內不得申請示範縣創建。
第二十二條 地市開展“四好農村路”建設工作有力,符合第六條所列條件,轄區內有農村公路管理任務的縣區中60%以上獲評全國示範縣,予以通報表揚為“四好農村路”建設市域突出單位。無縣級單位的地市,可參照示範縣創建標準和程式進行申請,達到要求的,予以通報表揚。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根據《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1〕50號)實施考核,結合考核結果按程式下達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以獎代補”資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郵政局、國家鄉村振興局在組織開展改革試點、經驗交流等工作時,優先考慮示範縣和市域突出單位。省、市級相關部門應推動出臺並落實地方對示範縣和市域突出單位在發展改革、資金激勵、評先評優等方面的支援政策。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認真總結示範縣好的經驗做法,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示範縣的宣傳推廣。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深化“四好農村路”示範創建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21〕48號)同時廢止。
抄送: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審計署交通運輸部審計局。
相關文件解讀:《“四好農村路”全國示範縣創建管理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