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海事局,各引航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註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辦法》的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引航員考試
海港引航員適任考試的《港口情況與水文氣象》科目、內河引航員適任考試的《航道與引航》科目由各直屬海事局自行組織考試,其他考試科目由我局統一命題考試。
引航機構在2008年5月1日前招錄的船舶駕駛專業大專及以上應屆畢業生(包括之前已被引航機構招錄的2008年應屆畢業生),具有不少於30個月的助理引航資歷後,可以參加三級引航員適任考試和評估。
引航機構在2008年5月1日前招錄的持有甲類一等二副適任證書且已經擔任助理引航員職務的人員,具有不少於24個月的助理引航資歷後,可以參加三級引航員適任考試和評估。
二、申請引航員註冊和引航員適任證書
各直屬海事局受理申請引航員註冊和引航員適任證書,應當嚴格按照《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得增設其他條件。
三、引航員引領船舶的許可權
根據《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直屬海事局可以根據本轄區港口、航道、通航環境、特定類型船舶的實際情況以及引航員的任職年限等因素,制定超出《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引領船舶種類和尺度的具體規定,並報我局批准後實施。
四、引航員保持適任證書所需的最低引領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各直屬海事局應根據本轄區港口、航道、通航環境等情況,儘快確定並公佈引航員晉陞等級、引領範圍變更和保持引航員適任證書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領船舶艘次或者里程,並報我局備案。
五、引航員知識更新培訓
引航員知識更新培訓,由各直屬海事局負責組織和實施。
六、引航員引航資歷備案
引航機構應當每年將引航員的引領船舶艘次或者里程數及安全記錄情況報相關直屬海事局。
七、引航員基本安全培訓
在引航員基本安全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頒布前,引航員的基本安全培訓仍按照海船船員基本安全培訓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引航員適任培訓
申請一級、二級和三級引航員適任考試和發證,應當完成相應的引航員適任培訓。
在經修訂的《船員培訓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前,引航員適任培訓由我局指定的培訓機構開展。
九、《辦法》實施前適任考試的補考
在2008年5月1日前參加海港一級引航員適任考試但未全部通過的,由我局按照《辦法》實施前的考試科目另行組織補考。
在2008年5月1日前參加由各直屬海事局組織的海港二級、三級引航員適任考試但未全部通過的,由各直屬海事局按照《辦法》實施前的考試科目組織補考。
在2008年5月1日前參加由江蘇海事局組織的內河一級、二級、三級引航員適任考試但未全部通過的,由江蘇海事局按照《辦法》實施前的考試科目組織補考。
二OO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