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海事局:
根據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備忘錄第17屆委員會會議決定,200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備忘錄各成員國將依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第Ⅴ章關於航行安全的要求,在亞太地區統一開展港口國監督集中檢查活動(Concentrated Inspection Campaign)。依照有關協作機制,巴黎備忘錄、黑海備忘錄、美國海岸警衛隊等全球各區域性港口國監督檢查組織和有關國家海事主管機關也將於同期開展此項集中檢查活動。
為做好此次集中檢查活動的各項準備工作,我局積極參與了活動導則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並組織國際海事研究委員會港口國監督分委會翻譯了東京備忘錄秘書處制定的《國際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約第五章)集中檢查活動指南》(詳見附件1,下稱《指南》),現就做好此次集中檢查活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應儘快組織港口國監督檢查員對《指南》中列明的內容進行專項研究,熟練掌握《指南》各條款及相關國際公約、決議案和通函就船舶航行安全涉及的相關設備的性能要求。
二、各單位應對本次集中檢查活動進行積極的宣傳。一方面要宣傳中國海事局開展本次集中檢查活動的動態及典型案例;另一方面要主動向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宣傳和通報亞太地區其他成員國開展本次活動的有關資訊,要求中國籍船舶有針對性地做好接受檢查的準備,防止在國外港口國檢查中被滯留。
三、活動期間,港口國監督檢查員在進行常規的港口國檢查時,應按東京備忘錄有關指南的統一要求,對相關項目進行檢查,填寫PSC檢查報告、CIC檢查表,並按要求將數據輸入亞太地區港口國檢查數據庫(APCIS)。有關具體使用導則,我局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各直屬局船舶監督部門。
四、本次集中檢查活動不要求各單位單獨報送總結,各單位在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時,應將本次檢查活動情況做專題彙報。
五、各單位應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有關船公司、船舶代理公司和驗船機構,同時在活動中做好本單位登記船舶在外受檢資訊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附件1.《國際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約第五章)集中檢查活動指南》
2.《國際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約第五章)集中檢查活動檢查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