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沿海、內河各類涉水工程建設期和建成後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鞏固“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交通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等專項整治活動成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23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安全生産責任
沿海、內河各類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業主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要建立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有關制度和管理體系,嚴格履行涉水工程建設期和使用期水上交通安全有關職責,積極採取措施避免工程對周邊水上安全造成威脅;施工單位負責工程項目建設期的施工水上作業安全;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工程項目建成後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明確施工單位、經營管理單位安全生産責任人。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把安全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崗位、每一名員工。施工單位要與為其服務的船舶簽訂安全責任書,將施工作業船舶和為施工作業服務的所有船舶納入安全管理體系內進行管理。涉水工程項目立項期要充分考慮對水上交通和通航環境造成的影響;建設期水上交通安全責任主體不落實、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能獲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和指導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業主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海事管理機構要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單位水上交通安全誠信制度和獎懲機制,對遵守安全規章制度、積極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記錄良好的施工單位,要予以表揚和支援;對不服從管理以及發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要嚴肅處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施工項目吊銷施工單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並公開曝光。
二、深入排查治理各類安全隱患
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業主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持續、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類安全隱患。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隱患排查的督查工作。要健全重大隱患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制度,要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推進安全生産各項措施落實。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對排查治理隱患不認真、走過場的單位予以公開曝光,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不得繼續施工。
三、加強沿海內河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監管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各類涉水工程建設期和建成後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維護水上交通秩序。加強安全檢查和日常巡查,注重過程監管,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要求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業主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進行整改,對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通報有關地方政府,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施工建設項目,要責令停工;嚴厲打擊查處施工船舶超載、超限作業等非法施工和冒險作業行為;嚴把涉水工程建設市場準入關,嚴肅查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規使用、雇傭不符合安全作業條件船舶參與水上施工作業;要採取針對性的措施促使目前在沿海施工的內河船舶逐步退出沿海作業市場,確保建設工程和施工船舶安全;要積極督促橋梁管理單位嚴格履行相關安全責任,維護助航標誌和防撞設施,確保大橋和橋區水域航行船舶安全。施工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有關施工人員培訓和管理,船舶經營管理單位要加強對船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産知識,防止冒險航行、違規作業。
建設單位要在涉水工程前期工作階段進行通航安全評估論證,認真分析所建水上構築物對船舶航行安全的影響,提出防範措施。對於通航安全評估論證中提出的安全防範措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根據論證結論逐條加以落實,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認真督查,對拒不落實的工程項目不得發放《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已經發放的要吊銷證書。對通航環境和通航秩序産生影響的涉水工程,要按規定發佈航行通(警)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通航安全影響發生變化的要及時更新通(警)告,相關航行通告要在中國交通報、中國水運報和當地主要媒體上刊登。
四、逐步形成安全生産長效機制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大治本力度,從源頭上控制事故隱患,要鞏固各類專項整治活動成果,加強法制建設,把安全生産納入法制化軌道。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認真負責地參加水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主動介入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從源頭上控制事故隱患;要根據涉水工程對水上通航安全的影響情況制定相應的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加強水上交通秩序管理,並且落實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水運經營企業以及航行船舶的責任和義務。要鼓勵廣大職工群眾舉報非法建設、非法生産、非法經營行為,形成全社會重視、支援和參與安全生産的良好氛圍。
建設單位在涉水工程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階段要邀請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參加論證,充分聽取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業主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要加快科研攻關和技術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産的科技保障水準;要加強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五、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各類涉水工程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每一起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嚴格事故查處,並及時公佈處理結果;對嚴重違反規定的,即使沒有發生事故,也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及相關主管部門要做到嚴格執法、廉潔執法、公正執法,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對執法人員在涉水工程監管過程中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