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海事局:
今年5月,我局下發了《關於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的通知》(海船舶[2008]183號)。鋻於當前的經濟形勢和船員市場實際情況,7月23日,部下發了《關於暫緩執行增設駕駛員助理和輪機員助理要求的通知》(交海發[2008]191號),暫緩執行關於增設駕駛員助理和輪機員助理的要求。為此,經研究,決定暫緩執行《關於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的通知》,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核發,仍按《關於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號)的標準執行,2006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和2008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同時有效,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為船舶簽發任何一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二、已增設駕駛員助理或輪機員助理,並已換發2008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船舶,可以持配員證書及相關材料到船舶登記機關辦理重新換發證書手續,但應保證在航行期間,船舶上所配船員不低於其持有的《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所載船員構成和數量。
三、各局應將上述要求儘快通知轄區內海事管理機構和船舶所有人,並做好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重新換發工作。因執行本通知而産生的換發證書,發證機關不得收取任何換證費用。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