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國際航行船舶配備《連續概要記錄》補充規定的通知

文號:海船舶〔2008〕621號

文號

海船舶〔2008〕621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09-00743

公開日期

2009年01月08日

主題詞

船舶;配備;記錄;通知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安全監管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各直屬海事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海事局:

    為進一步規範國際航行船舶配備《連續概要記錄》的管理工作,有效履行相關國際公約修正案的要求,現對原《國際航行船舶配備<連續概要記錄>規定》(海船舶〔2004245號)以下簡稱“原《規定》”予以修訂,並就《連續概要記錄》申請簽發、補發等工作補充規定如下:
    
一、根據《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MSC.194(80)號決議)以下簡稱“194(80)號決議”和《保持連續概要記錄(CSR)的格式和導則》修正案(MSC.198(80)號決議)以下簡稱“198(80)號決議”的要求,將原《規定》所附《表格1》和《表格2》進行修訂。
    194(80)
號決議和198(80)號決議原文參見附件1和附件2。經修訂的《表格1》和《表格2》參見附件3和附件4
    
二、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194(80)號決議適用的船舶已根據該決議要求申請獲取公司和登記船東識別號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以下簡稱“船舶登記機關”)簽發或補發的《連續概要記錄》應符合經修訂的《表格1》的要求。船舶所有人、船舶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船長依原《規定》第十二條要求向登記機關提交的中英文《表格2》也相應符合經修訂的《表格2》的要求。
    
船舶尚未獲取公司和登記船東識別號的,船舶登記機關仍然按照原《規定》簽發或補發《連續概要記錄》,並將本通知精神及時傳達給船方。
    
三、自200911起,船舶登記機關向194(80)號決議適用的所有船舶簽發或補發的《連續概要記錄》均應符合經修訂的《表格1》要求。現有船舶所持有的《連續概要記錄》如未發生原《規定》第所述變更項目,其《連續概要記錄》仍視為有效。
四、船舶登記機關依上述要求籤發或補發《連續概要記錄》時,除依據原規定適用條款外還應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簽發《連續概要記錄》時,116項均應填寫相關內容,對不適用的項目應標注“N/A不適用”。
    
(二)當《連續概要記錄》所列內容發生變化時,船舶所有人、船舶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船長應按照原《規定》第十二條有關的規定,填寫一份中英文《表格2》,列明所有變更項目,並在中英文《表格3》中以時間為索引填寫變更情況。前述《表格2》的原件應附在船舶《連續概要記錄》(表格1)後以備相關主管機關查驗,其副本應立即隨同有關文件提交船舶登記機關簽發新的、連續編號的《連續概要記錄》。
    
(三)船舶變更船旗時,船舶登記機關依不同情況應作如下處理:
    1.
船舶由其他船旗轉入我國登記且繼續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登記機關憑前一船旗國主管機關郵寄的船舶所持有《連續概要記錄》的全部副本,並應船舶申請簽發新的、連續編號的《連續概要記錄》。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連續概要記錄》的,應提交以下材料複印件並交驗原件:
    
1)前一船旗國主管機關因登出登記而簽發的《連續概要記錄》和;
    
2)簽發(1)中所述《連續概要記錄》前,船舶持有的所有《連續概要記錄》正本。
    2. 
船舶由其他船旗轉入我國登記且變更為國內航行海船或船舶在我國登記期間由國際航行海船轉為國內航行海船的,無需向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連續概要記錄》。但變更前有關登記機關簽發的所有《連續概要記錄》副本應作為船舶登記檔案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
船舶由我國船旗轉入其他國家登記的,船舶登記機關應船舶所有人申請,在辦理登出登記手續的同時簽發一份新的《連續概要記錄》,以標明登出情況。新的《連續概要記錄》除第15項內容作如下中英文對應標注外,其他項目應保持不變:
    
1)中文:該船已于(年//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辦理了登記登出手續,現轉至(船旗國)。
    
2)英文:This ship has, on the (year/month/day) ceased to fly the flag of the P.R.China and has been transferred to the flag of (Country or flag)
    
簽發單位應將新簽發的《連續概要記錄》副本連同此前船舶所持有《連續概要記錄》的全部副本在3個工作日內郵寄下一船旗國政府主管機關。下一船旗國政府主管機關的郵寄地址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公佈的關於船旗國主管機關地址及其更新情況的通函。
    
(四)表格編號在船舶營運週期內應連續編號。對第(三)條1.款所述情況,船舶登記機關應自上一船旗國簽發的《連續概要記錄》編號基礎上繼續編號。如上一船旗國因登出登記而換發的《連續概要記錄》編號為3,則在簽發《連續概要記錄》時應編號為4。根據第(三)條3.款換發的《連續概要記錄》也應在原編號基礎上連續分配新的編號。
    
(五)《連續概要記錄》發生毀損或滅失,船舶所有人、船舶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船長應立即向現船舶登記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和具體説明,並申請補發。補發《連續概要記錄》需提供毀損或滅失的書面申請和毀損或滅失的文件清單。
船舶登記機關在收到前述申請後,應于7個工作日內補發毀損或滅失的《連續概要記錄》副本的複印件。無論毀損或滅失的《連續概要記錄》是否由船舶登記機關簽發,該船舶登記機關均應在擬補發的副本的複印件的第16項中作如下中英文對應標注:
    
1)中文:根據國際海事組織A.959(23)號決議案第12條,本複印件係因船舶《連續概要記錄》發生毀損或滅失補發。
    
2)英文:According to Article 12 of IMO Resolution A.959(23),this document is issued under the request of the company or master in case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a ships CSR file.

 

 



  1. 附件二.doc

  2. 附件一:.doc

  3. 附件三:表格1(中英文).doc
  1. 附件二.doc
  2. 附件一:.doc
  3. 附件三:表格1(中英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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