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華洋水運學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交通運輸部2009年10號令)、《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通知》(海船員〔2010〕42號)和《關於做好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履約準備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海船員〔2011〕923號)的規定,我局組織專家對你校申請的船員培訓項目進行了現場核驗,核驗結果表明你校已滿足開展相應船員培訓許可條件,現予以簽發《船員培訓許可證》。原《關於簽發濰坊華洋水運學校船員培訓許可證的通知》(海船員〔2012〕108號)同時作廢。
你校自即日起應嚴格按照《船員培訓許可證》載明的項目和本通知附件核準的規模開展船員培訓,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要求,及時申請《船員培訓許可證》的中期核查和延續,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保證培訓品質,嚴禁超規模、異地培訓。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直屬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