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實施船舶安全檢查資訊通報機制的通知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4-01212

公開日期

2014年04月23日

主題詞

船舶;安全;檢查;資訊;通報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安全監管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各直屬海事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檢驗局(處)、港航管理局,中國船級社:
  為構建船舶安全管理新機制,落實航運公司安全主體責任,發揮船舶檢驗機構技術保障作用和港航管理部門市場監管作用,現決定建立船舶安全檢查資訊通報制度,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海事管理機構要在對船舶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後三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製作《船舶安全檢查情況通知書》(見附件),連同船舶安全檢查報告,傳真或者郵寄至負責安全與防污染責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或管理人、簽發船舶檢驗證的船舶檢驗機構和簽發船舶營運證的港航管理部門。
  二、各海事管理機構根據中國海事局統一制定的《船舶安全檢查情況通知書》樣本,自行印製文件,並可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或者單位行政用章。
  三、對船旗國監督檢查中採取開航前糾正(17)和滯留(30)措施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將檢查情況通報負責安全與防污染責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或管理人;對採取滯留措施的船舶,還應將檢查情況通報簽發船舶檢驗證的船舶檢驗機構;對列入重點跟蹤名單的船舶,應將檢查情況每季度通報簽發船舶營運證的港航管理部門。
  四、有關航運公司在收到通知書後,應切實採取措施,加強管理,確保船舶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對船舶滯留缺陷或安全管理體系方面的缺陷,應將整改情況回函反饋至實施檢查的海事管理機構。
  五、對導致滯留的船舶安全航行技術條件的缺陷,船舶檢驗機構應儘快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其船舶檢驗管理機構。
  六、各船舶檢驗機構及港航管理單位的聯繫方式將在中國海事局內網船舶安全檢查專欄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4年4月21日

  1. 附件+船舶安全檢查情況通知書.doc
  1. 附件+船舶安全檢查情況通知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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