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加強船舶登記工作的管理,規範船舶登記行為,現將《船舶登記工作規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原《船舶登記工作規程》(海船舶字〔2003〕276號)、《關於修改〈船舶登記工作規程〉的通知》(海船舶〔2004〕389號)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暫行辦法》(海船舶〔2009〕273號)同時廢止,原《關於發佈<船舶登記檔案管理規定>的通知》(海船舶〔2001〕358號)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
船舶煙囪標誌和公司旗登記、船舶所有人未變更情況下申請變更船舶名稱,以及原發證書作廢的公告,由船舶登記機關在船舶識別號管理系統中錄入,並在中國海事局官方網站公佈。
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在船舶登記系統的“船舶檔案管理”功能模組中上傳船舶登記檔案清單。船舶登記機關發生變化時,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在該船登記登出證明書辦結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船舶登記檔案清單上傳至船舶登記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