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口岸辦: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關於要求國際航行船舶繼續臨時進靠寧波港口岸穿山港區中宅煤炭碼頭等4家企業碼頭的請示》(浙口岸辦〔2015〕2號)收悉。根據《國務院關於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經審查,同意國際航行船舶臨時進靠寧波港口岸穿山港區中宅煤炭碼頭等4家企業碼頭,期限延長至 2015年9月18日。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寧波港口岸穿山港區中宅煤炭碼頭等4家企業碼頭期間,應做好對船舶和人員的管理工作,遵守軍事設施保護法規,落實軍事保密措施和要求,及時通報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計劃,並按照有關口岸檢查檢驗部門的要求,完善港區通航條件和有關口岸查驗監管設施,提高資訊化管理水準。請於上述期限結束後,將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運送貨物及經濟效益等情況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何建中副部長;公安部(2)、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總參謀部,浙江海事局。